工作基点(以下简称基点)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,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,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、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。依据工作经验,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,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。基点可利用已有的、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,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、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。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,则可按相应要求,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、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。所布设的基点,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,严禁使用。因此,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,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,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,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。
建筑物沉降观测
沉降观测是根据水准基点定期进行水准测量,测量出建筑物上观测点的高程,从而计算其下沉量。对于高层建筑、深基坑开挖、桥梁和水坝的沉降观测,通常采用精密水准仪,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要求进行施测,将各观测点布设成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联测到水准基点上。
观测时,应在成像清晰、稳定的时间内进行,同时应尽量不转站,视线长度应小于50m。前、后视距离应保持相等。在观测过程中,应根据变形量的大小适当调整观测周期。
沉降观测
1 各类沉降观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,应视工程的规模、性质及沉降量的大小及速度进行设计而确定。同一测区或同一建筑物随着沉降量和速度的变化,可以采用不同的观测精度。
2 布置和埋设沉降观测点(变形点)时,应考虑观测方便、易于保存、稳固和美观。
3 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,也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。
4 观测记录和成果应清晰完整、准确无误,并符合本规程9.1节的规定。每一周期观测完后,可提供周期或阶段性成果。整个工程结束后,应提供综合性成果资料。
5 对于深基础建筑或高层、超高层建筑,沉降观测应从基础施工开始,以获取基础和主体荷载的全部沉降量(该建筑的总沉降量)。